第一篇 提高防御食品安全问题的能力
第104节绩效标准
(a)总则--至少每2年一次,部长应与农业部长协调,审核和评估相关的健康数据和其他相关信息,包括对毒理学和流行病学的研究和分析、部长发布的关于食品的现行《良好制造规范》以及相关的咨询委员会所提供的建议以确定最严重的食源性污染。
(b)指导性文件和条例--基于按照第(a)小节所开展的审查和评估,并且为了降低会对人类和动物造成严重疾病或致使死亡的风险,或者防止《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的第402节(即《美国法典》第21编第342条)中出现的食品掺假现象,又或者防止《公共健康服务法》中第361节(即《美国法典》第42编第264条)中的传染病蔓延现象,部长还应发布专门关于污染物并以科学为基础的指导性文件,包括有关所采取的干预行动的水平或者条例的指导性文件。这些指导性文件,包括有关所采取的干预行动的水平或者条例的指导性文件--
(1)应适用于具体产品或具体产品类别;
(2)应在适当的时候区分供人类食用的食物和仅用作动物饲料的食物;以及
(3)不应只针对某个具体工厂
(c)不能重复工作--部长应与农业部长协调以避免对于相同的污染物重复发布指导性文件。
(d)审查--部长应定期审查和修订指导性文件,包括有关采取的干预行动的水平或依照本节颁布的条例的指导性文件。